我所代理“熊出没”商标撤销复审案 经最高法院指令北京高院再审获得胜诉
摘要: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调查,作出(2018)京行再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瑞安市某鞋厂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存在虚假情形,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5000606号“熊××”注册商标应予撤销。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调查,作出(2018)京行再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瑞安市某鞋厂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存在虚假情形,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5000606号“熊××”注册商标应予撤销。
至此,一件看似简单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案历时5年多,历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复审行政一审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复审行政二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复审行政再审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复审行政再审诉讼共6个程序,分别出现维持目标商标有效、撤销复审商标、诉争商标应予撤销、复审商标构成有效使用、指令再审、诉争商标应予撤销多个不同结果,可看出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对商标有效使用证据标准的把握相差较大。
我所全程代理、参与了本案的每个程序及环节,对本案每个细节均有充分了解。通过本案的代理,我所不仅就个案解决了委托人的具体问题,更深入了解到目前我国商标申请、代理及有关市场现状,商标及有关诉讼程序法所存在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故意伪造关键证据行为即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关于买卖商标意图阻击真正商标权利人的正当使用以谋取非法巨大利益的法律问题;
三、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提交阶段及后期程序可否补充提交使用证据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法律问题。
期待本案能为此次商标法修订及后续有关程序法律修订从某个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