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或没s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为避免恶意注册等问题,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