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作出专利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
从大类而言,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五类:
(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2)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3)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4)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地方政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5)以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