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恢复,当事人在因某种原因导致其某些权利丧失时,通过相应程序请求恢复其权利的行为。在中国,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延误新颖性例外、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专利诉讼时效期限的,则不适用权利恢复的有关规定。